2.
拍賣土地除657─11地號土地外,均係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鑑界報告所載及地政人員指界稱,
4.
679地號土地為道路,供公眾通行;668─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供公眾通行,部分為空地上有圍籬植物;657─11地號土地為空地,土地上有數棵樹木及一未保登建物(鐵皮屋)坐落,無直接臨路,須經他人土地出入;681地號土地部分有未保登建物(磚造瓦頂建物)坐落,部分為無牆、鋼架、鐵皮頂地上物;678地號土地上有水泥樓房一棟(門牌:水林鄉水林路455巷58號);677地號土地為空地,土地上種植玉米。另債務人陳報657─11地號由第三人紀○香承租,期限至120年止,得再延租,並由第三人紀○香出資建造2間房屋於其上。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未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9.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1.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2.
668─9地號土地依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所示,拍賣標的須俟有關稅費繳納完畢後持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