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 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