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7建號建物,屋況老舊,多處泛黃、壁癌嚴重,樓梯間有漏水之情形。據債 權人陳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倘債權人所陳屬實,則拍定 後得點交之。
7.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 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8.
147建號建物係142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部分占用鄰地677地 號土地共0.94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就房屋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