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0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76地號土地上有1鐵皮 棚架,其餘為雜草。
3.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棚架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9.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 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 問相關事項。
1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