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9.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為雜林,無路可達,實際 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因無法進入現場查看,如土地上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占用,均非屬本件拍 賣範圍,本處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 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1.
倘有建物,其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12.
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 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3.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備原住民身分,並於投標時提出證 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