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7.
本件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其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證明並附於投標書內,違反者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地上有臺中市和平區中興路三段環山二巷30號房屋座落,債務人同為該房屋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之一,拍定後房屋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估價報告記載地形近似方形,地勢斜坡。
8.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及本公司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