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5年11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1133地號土地為空地;1133─1地號土地上有磚瓦平房坐落;1169地號土地上長滿雜草;580地號土地上有廢棄磚瓦平房及完整磚瓦平房坐落;581地號土地上有磚瓦平房。第三人在場稱1133─1地號土地上之磚瓦房係由其居住使用,非債務人所有。
3.
民國114年5月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133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草,部分為空地;1133─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1169地號土地上長滿雜草;
5.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6.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580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11.
1169地號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