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在電桿富源高幹190分10分344609FA3200進行指 界,稱570地號土地上有產業道路經過,其上有雜草;467地號土地依航照圖判斷有路可達, 惟路徑不明,其上有產業道路經過;433地號土地依航照圖顯示為原始林,有路可達,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
8.
570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