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部分為農業使用,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惟無從正 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 注意查明。
6.
本件拍賣之29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295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 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
8.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又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