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人車無法到達,未臨路,依航測圖判斷似為雜木 林之山坡地。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寺廟亦同(內政部89年6月2 3日內中地8912252號函)。但符合該法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 點交。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 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拍定, 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標的,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 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1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