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編號1土地現為水池,佈滿雜草;編號2土 地佈滿雜草;編號3土地現為水池,佈滿雜草。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
3.
2土地相連,現況為雜草;編號3土地現況為雜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後僅編號
9.
2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查封之編號3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 點交。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11.
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