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22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 位於門牌號金沙鎮田墩17號之建物右後方(或西方)約145公尺處,目視其上概經種植作物 (作物不在查封範圍,未一併估價亦不點交),鄰水泥農路(至於實際有無部分占用本筆土 地,則須經鑑界始明)。據第三人黃○○向本院陳報,約從102年間其叔公去台灣後,即交由 爺爺及父輩代為耕作管理本筆土地,後由孫子接續耕作,乃親戚間代為耕作管理使用之關 係,係以口頭作約定等語,並提出94年間之契作申報切結書為憑(註:關於前開陳述及文 件,因民事執行處僅有形式審查權限,故本處不作實體認定)。
2.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22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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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22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 位於門牌號金沙鎮田墩17號之建物右方(或西南方)約45公尺處,未臨水泥農路,目視其上 概為雜草林木叢生,似土磚厝坐落在草叢中(至於實際有無占用本筆土地,則須經鑑界始 明),目視附近有雞舍(尚有飼養雞隻)。本筆土地之地勢目視似較鄰近之水泥農路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