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乾76501

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3798-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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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5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6
保證金:
11.2
總坪數:
16.4
坪單價:
3.4萬/坪
持分地坪:
16.4 坪
總現值:
33.7 萬
拍後增值:
-22.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交通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3798-1地號,面積 98 m2,持分 1/3,24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2.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3798-2地號,面積 65 m2,持分 1/3,3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11)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3798-1地號土地為道路;3798-2地號土地上有混 凝土造建物及車庫坐落。另據鑑價報告所示,3798-1地號土地現況做為道路供 公眾通行使用;3798-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無門牌)、部分為供停車使用之 空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 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 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9.
本件拍賣,其中3798-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 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上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賣範 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如本件債務人係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應 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0.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 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2)
1.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3798-1地號
98 m2 × (1/3) × 6,200 元 - 24 萬元
= -3.7萬元
2.
臺南市 柳營區 果毅後段 3798-2地號
65 m2 × (1/3) × 6,200 元 - 32 萬元
= -1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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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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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 坪 / 420 萬
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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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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