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土地位於山區,地處偏遠,未直接臨道路,無通行道路可到達,依 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地上物(雜木林)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須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