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91-
4.
98-10地號土地均為 雜草、雜林;97-2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雜林、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 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 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2.91-
7.
98-10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宅 區。3.91-
10.
98-10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4.地政人員稱91-
11.
97-2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15.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9.
98-10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91-
22.
98-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 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 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26.
98-10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 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 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 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