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5-22地號土地均為部 分道路、雜林、雜草;95-
14.
95-46地號土地均為雜草、雜林。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2.
28.
95-46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 宅區。3.
41.
95-3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4.95-46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5.地政人員稱
45.
95-39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62.
95-46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
75.
95-3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 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 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89.
95-46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 優先購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 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 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