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為雜樹林、雜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5.
編號2土地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 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 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 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 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 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