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343地號土地上皆為雜草、雜樹,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按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六、耕地承租人,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權(耕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460條之
10.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