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6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屋區後塘路263巷66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水泥建物占用,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農田;445地號土地絕大部分為農田,另有小部分為上開263巷66號建物旁水泥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標的土地於謄本上記載「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79年11月17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有農舍管制註記,是本件標的土地均係已提供興建農舍之配賦土地,將來恐有受有不得再分割或移轉之限制,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有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