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拍 114桃金職一91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段後湖小段44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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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5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9
保證金:
9.8
總坪數:
47.7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47.7 坪
總現值:
50.5 萬
拍後增值:
1.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5地號,面積 1,023 m2,持分 1/18,1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6地號,面積 1,816 m2,持分 1/18,31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7)
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6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屋區後塘路263巷66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水泥建物占用,部分為無門牌鐵皮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農田;445地號土地絕大部分為農田,另有小部分為上開263巷66號建物旁水泥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件標的土地於謄本上記載「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為79年11月17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有農舍管制註記,是本件標的土地均係已提供興建農舍之配賦土地,將來恐有受有不得再分割或移轉之限制,請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有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應買
土地增值 (2)
1.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5地號
1,023 m2 × (1/18) × 3,200 元 - 18 萬元
= 0.2萬元
2.
桃園市 新屋區 新屋段後湖小段 446地號
1,816 m2 × (1/18) × 3,200 元 - 31 萬元
= 1.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5
1拍 不點交
40.9 坪 / 56 萬
2025/10/22
2拍 不點交
27 坪 / 190.4 萬
2025/11/6
2拍 點交
103.8 坪 / 2,3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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