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農地,其上有種植短期農作物玉米,何人種植不 明,地上短期農作物玉米並未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經農地重劃,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租耕地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