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張金志承租中,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5 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4.
本件拍賣土地上另有短期作物(水稻),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拍賣標的物之承租人張金志對於該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耕地三七五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