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張文定承租中,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5 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4.
本件拍賣土地上另有短期作物(水稻),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由拍定人自理。
8.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拍賣標的物之承租人張文定對於該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耕地三七五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