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 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相連,914地 號土地有兩座魚塭坐落,其中一座魚塭與鄰地915地號混合使用;917地號土 地部分有多座魚塭坐落,部分有數棟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拍賣之 土地現為魚塭使用部分,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 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 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 無從確定權利歸屬。再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優先承買權: 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 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 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 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其餘直接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 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 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 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 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 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 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四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 第460條之
5.
。 五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 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6.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 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