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土地上大部分為雜木林、雜草,部分為道 路,部分種植短期作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目前係債務人使用。
4.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種植短期作物,地上作物並未一併估價拍 賣,債務人應於拍定後待收成時自行將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否則本院一併點 交拍定人,不另命補償。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6.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六、本件拍定後除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按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