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149-1地號現況 為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空地、有一個水塔,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0.
應有部分: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1.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 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