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62丁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17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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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5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
保證金:
0.2
總坪數:
1.9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9 坪
總現值:
0.3 萬
拍後增值:
-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0地號,面積 349 m2,持分 1/56,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略稱:「系爭17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31之7號房屋東北方約250米處,為 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2.
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 地,無生活機能可言,無市場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差,交易情形稀少。」等語。
3.
本件丁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4.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 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詳加注意。
5.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 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 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7.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8.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 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0地號
349 m2 × (1/56) × 410 元 - 1 萬元
= -0.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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