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62丁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170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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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0.9
保證金:
0.2
總坪數:
1.9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9 坪
總現值:
0.3 萬
拍後增值:
-0.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徐亦樑 Luke
💎徐亦樑 Luke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0地號,面積 349 m2,持分 1/56,0.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11/25,總底價 1萬,保證金 0.2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 「系爭17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31之7號房屋東北方約25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 達。」等語。
2.
本件丁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 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 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 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5.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6.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7.
共 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 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 明文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0地號
349 m2 × (1/56) × 410 元 - 0.9 萬元
= -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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