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62丁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170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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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11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0.8
保證金:
0.2
總坪數:
1.9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1.9 坪
總現值:
0.3 萬
拍後增值:
-0.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張城嘉
張城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0地號,面積 349 m2,持分 1/56,0.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11/25,總底價 1萬,保證金 0.2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2拍,2025/12/23,總底價 0.9萬,保證金 0.2萬,坪單價 0.5萬/坪,流標
3拍,2026/1/21,總底價 0.8萬,保證金 0.2萬,坪單價 0.4萬/坪,停拍
停拍,2026/1/15,停拍
法院筆錄 (4)
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 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7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 子蘭坑31之7號房屋東北方約25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2.
本件丁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4.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0地號
349 m2 × (1/56) × 420 元 - 0.8 萬元
= -0.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7
特拍 不點交
141.3 坪 / 18.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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