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 「系爭49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31之7號房屋東北方約30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 達。」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8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生活 機能可言,無市場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差,交易情形稀少。」等語。
4.
本件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 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