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62乙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173-4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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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3
保證金:
0.9
總坪數:
29.1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29.1 坪
總現值:
3.9 萬
拍後增值:
-0.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3-4地號,面積 5,383 m2,持分 1/56,4.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11/25,總底價 5萬,保證金 1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 「系爭17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31之7號房屋55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2.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 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共 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 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 明文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3-4地號
5,383 m2 × (1/56) × 410 元 - 4.3 萬元
= -0.4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23
2拍 不點交
30.4 坪 / 13 萬
2025/12/23
2拍 不點交
5.1 坪 / 1.1 萬
2025/12/23
2拍 不點交
1.9 坪 / 0.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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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141.3 坪 / 20.7 萬
2025/12/23
3拍 不點交
302.5 坪 / 22.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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