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 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7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 丁子蘭坑31之7號房屋55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2.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 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 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