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2862乙

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段173-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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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25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
保證金:
1
總坪數:
29.1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9.1 坪
總現值:
3.9 萬
拍後增值:
-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3-4地號,面積 5,383 m2,持分 1/56,5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5)
1.
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略稱:「系爭17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丁子蘭坑31之7號房屋550米處,為雜木 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2.
本件乙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 割為單獨所有。
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 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執行標的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 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雙溪區 丁子蘭坑段 173-4地號
5,383 m2 × (1/56) × 410 元 - 5 萬元
=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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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拍 不點交
30.4 坪 / 15.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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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坪 / 1.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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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坪 / 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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