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4讓16145

苗栗縣苑裡鎮苑坑段424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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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5/1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7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78.8
保證金:
55.8
總坪數:
828.6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828.6 坪
總現值:
235.6 萬
拍後增值:
-43.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段 424地號,面積 1,564.8 m2,持分 1/3,53.1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段 424-4地號,面積 3,800.8 m2,持分 1/3,128.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段 424-5地號,面積 2,851.8 m2,持分 1/3,96.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12/3,總底價 348.3萬,保證金 69.7萬,坪單價 0.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6)
1.
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424地號土地上為雜木、雜草、土地公占用;424-4地號土地上為有建物 坐落,其餘面積為空地、雜草、道路及種植景觀作物;424-5地號土地雜木、雜 草、道路。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建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債權人查報指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共有人所有,係繼承取得並無門 牌」,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5.
本件拍賣之土地:
6.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查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
8.
本件拍賣之土地:
9.
10.
424-4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 (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1.
如424-4地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 權之證明文件)。
12.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 先購買次序如下:
14.
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之承租人。
15.
土地共有 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 先購買權。
16.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 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 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 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土地增值 (3)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段 424地號
1,564.8 m2 × (1/3) × 860 元 - 53.1 萬元
= -8.2萬元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段 424-4地號
3,800.8 m2 × (1/3) × 860 元 - 128.9 萬元
= -19.9萬元
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段 424-5地號
2,851.8 m2 × (1/3) × 860 元 - 96.8 萬元
= -1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22
2拍 點交
25 坪 / 180 萬
2026/1/22
2拍 點交
28.8 坪 / 152 萬
2025/12/30
特拍 不點交
82.8 坪 / 28.2 萬
2025/12/30
特拍 點交
12.5 坪 / 7.7 萬
2025/12/30
特拍 不點交
343.1 坪 / 30.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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