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3.
                                            
                                            
                                                1149地號土地為田及菜園,1150地號土地為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7.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3.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證明文件)。
                                            
                                         
                                        
                                            
                                                17.
                                            
                                            
                                                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8.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耕地之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
                                            
                                         
                                        
                                            
                                                1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