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147地號土地上有三棟建物,門牌號碼:中平60之
3.
60之1號等,餘為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上有三棟建物及農田。
5.
債權人具狀陳報:114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平60之
6.
60之3號之建物及無門牌之建物坐落,其餘多為田地。
7.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3.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證明文件)。
18.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9.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物之建物所有權人或耕地之承租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