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145地號土地為空地、水池、土地公廟及數棟建物(門牌號碼:中平
                                            
                                         
                                        
                                            
                                                3.
                                            
                                            
                                                60之2號等)。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數棟建物、福德祠、水池及空地。
                                            
                                         
                                        
                                            
                                                5.
                                            
                                            
                                                債權人具狀陳報:1145地號土地上有水塘、磚房、福德祠及院落建物坐落,無懸掛門牌但有信件(中平61號)。
                                            
                                         
                                        
                                            
                                                6.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2.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地上權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