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
                                            
                                         
                                        
                                        
                                            
                                                4.
                                            
                                            
                                                923─1地號土地為巷道道路使用,932地號土地上坐落本件拍賣177建號建物,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93建號),建物一樓為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屋內牆壁均有燻黑,燒金紙,部分牆壁有龜裂。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5.
                                            
                                            
                                                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各共有人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0.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4.
                                            
                                            
                                                95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劃取得方式:徵收。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5.
                                            
                                            
                                                293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其中部分逾越使用鄰地
                                            
                                         
                                        
                                            
                                                16.
                                            
                                            
                                                933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7.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18.
                                            
                                            
                                                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932地號土地,經查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