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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稅務人員稱該建物為磚造三合院,債務人在場陳稱本 件拍賣建物因九二一地震嚴重受創,且嚴重漏水,債權人表示增建部分不予測量。依債權人陳 報狀所述,該建物坐落於原住民保留地,依法無法整修或增建。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本件係拍 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 理。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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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