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3624地號土地上現其上長滿雜草。債權人查報指稱:「依陳報人所知, 查封標的目前無人占用,亦無地上物」請投標人注意。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 下:
1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以上均應另檢 附優先承買之證明文件)。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 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 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