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第三人鎧銚綠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表示,其承租本件拍賣建物之屋頂建置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系統,租約並經公證,租期為系統商業運轉起算至20年屆滿為止,每年租金105,000元 (第三人於114年6月11日異議債務人對其無租金債權存在)。太陽能板及太陽能相關設備為第 三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與第三人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留意。
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5.
據債權人查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 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除建物屋頂及太陽能逆變器設備占有之土地部分不點交外,其 餘部分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據雲林縣政府114年6月4日回函表示,本件拍賣土地為保成畜牧場範圍,領有畜牧場登記 證。拍定後,拍定人得否單獨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畜牧場登記證負責人,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 機關查明,此部分無法由本院發文變更,且畜牧場登記證亦不在拍賣範圍。
10.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