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部分土地種植作物(蔥),經查該土地有第三人李○典申 請相關農業補助,且李○典陳報該土地自債務人取得前即由其耕種至今,拍定 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及作物均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