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0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四筆共有土地共有人間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其中995地號土地部分面積與
4.
1002地號土地現供做鋪設柏油之既成道路使用,另995地號土地部分面積與996地號土地為路旁空地。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另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就拍賣
9.
1002地號四筆土地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請應買人與共有人注意。
11.
1001地號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002地號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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