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87年11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5.
221-3地號)土地上均係自然生 雜木,土地位於鄉道旁,與鄉道落差約1公尺左右。嗣本院於114年6月27日赴現 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1-
7.
221-3地號土地皆為道 路,約位於電桿「仁安41E2488.CC43」附近,220地號土地上目視有2至3座墳 墓,其餘部分為果樹、雜林,221地號土地上為果樹、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 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 不點交。
15.
應買資格:本件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 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 不許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