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雙溪區後番子坑5-5 號房屋為地標,91地號位於地標西北方約59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94地號位於地標西北方約26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02地號位於地 標北方約140公尺處,部分位山溪裡,餘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07地號位於地 標東方約70公尺處,上有建物、棚架及雜草地,土地公廟未占用;110-1地號位 於地標東北方約12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2.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其拍定。
3.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 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 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部分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