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2日執行期日,於現場檢視101建號建物前半段租給余○○經營豬肉 攤,余○○稱無書面租約,已租30幾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房屋會漏水等語;101 建號建物後半段部分有順意發燒臘占用,在場人稱中華路91號後面部分,是跟債務人承租,債務 人未居住於此等語,依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14年9月16日函覆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在場人葉 ○○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花蓮縣瑞穗鄉國光北路45號建物,租賃期間自84年9月30日至114年 9月30日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616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另101建號建物占用460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