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內埔鄉壽比段272-2地號土地,有臨路,目前土地部分面 積上為土地公同共有人陳貴東興建之鐵皮涼棚,另有部分面積上為土地公同共 有人陳貴寶興建之鋼骨建物,據本院現況調查筆錄記載該建物內雜物為土地公 同共有人陳貴寶所有,前揭建物則已多年無人使用,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土地公同共有人陳貴東興建之鐵皮涼棚,及土地公同共有人陳貴寶興 建之鋼骨建物及屋內雜物均在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拍定人與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土地公同共有人陳貴東、陳貴寶間就屏東縣內埔 鄉壽比段272-2地號土地與土地上鐵皮涼棚、鋼骨建物等未保存登記建築物間是 否符合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成立法定地上權或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 關係,及能否繼續使用屏東縣內埔鄉壽比段272-2地號土地,如有爭議,應由民 事實體訴訟確定之,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是以變賣分割遺產之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查封時,雖發現土地公同共有人陳貴東、陳貴寶所有之鐵皮涼棚、鋼骨建物等 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坐落其上,因與民法第877條規定不符,亦與本法第75條第3 項所定同屬債務人所有之要件不合,執行法院不得將該土地及建物一併拍賣(1 02台抗764裁定、105台抗554裁定、高院97座談會民執
7.
,故本件僅拍賣屏東縣內埔鄉壽比段272-2地號土地。
11.
本件係變賣公同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 定,變賣公同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外,公 同共有人(含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若公同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公同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 之全體公同共有人如其中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得單獨優先承 買,毋庸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