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本件1038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038地號土地中間部分為道路,一側為雜木空地,另一側為雜草空地,並有墳墓座落其上,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墳墓等均係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038地號土地現況主要為巷道使用、部分雜草樹木、部分座落墳墓。
3.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水利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