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履勘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10地號土地現為種植檳榔樹及雜木之山坡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未臨接道路,300公尺內有不知名精舍。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作物(檳榔樹等)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無分管亦無出租出借,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4.
土地上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