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276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查封筆錄記載,上有一鐵皮農具間及木製棚架種植瓜果;另據地籍圖資訊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所提供之航照圖顯示為雜林、似有建物座落其上。
3.
本件不動產現況與座落位置經詢問債務人後仍未臻明確,且未實施指界或鑑界,如有應買意願之人應在參與應買前至現場查明現況。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拍賣標的物12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協商;又本件係拍賣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況本件非屬於強制執行法之拍賣程序,拍定後不涉及點交與否之問題。
10.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3日)之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1.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間,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4.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