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8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崁頂巷35之3號」 鐵皮建物及一無門牌平房坐落,其餘為雜竹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 使用,僅就債務人應有部分執行等語。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