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無聯外道路,因無法進入,故不知種植何農作物,依空照圖所示,土地前方有一網室作物。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位於旗山區南洲里,地形近似長方形,地勢平坦,未臨路,使用現況種植香蕉,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