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合21674甲

臺南市白河區馬稠後段829-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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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23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76
保證金:
155.2
總坪數:
3,231.6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3,231.6 坪
總現值:
416.6 萬
拍後增值:
-359.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 829-9地號,面積 10,683 m2,持分 1/1,77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7)
2.
民國114年4月2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29-9地號上有香蕉 樹、雜草樹;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臨約2公尺寬之產業道路,地勢起 伏,地形呈不規則形,現況部分雜竹木林,部分種植香蕉;又上開地上作物不 在本次拍賣範圍,地上作物種植者身分及其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 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馬稠後段 829-9地號
10,683 m2 × (1/1) × 390 元 - 776 萬元
= -35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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