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5月6日至現場,地政人員稱899建號建物一樓前面雨遮、後面廚房、三樓前陽台、四 樓梯間有突出物等增建,債務人林晉宏在場稱房屋由其使用。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 局於113年12月18日派員至現場製作之員警職務報告記載,經多次查訪,該址大門緊閉無人 回應,經詢問隔壁住戶稱已很久未見債務人林晉宏,該址無人居住,無從查明是否曾發生 非自然死亡情事。另本院於114年7月11日至現場,無人應門,經債權人當場電詢債務人林 定輝,林定輝表示自去年底房屋已無人居住。899建號及1143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3.
拍賣編號2建物(暫編1143建號)為編號1建物(899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 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035-34地號為社區之中庭道路,2041-2地號土地係社區大門前之空 地,緊鄰文昌路二段34巷道路,2035-16地號位於文昌二街41號旁搭建之鐵皮部分(另一側 為水泥圍牆)。此三筆土地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社區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2035-16地號、2035-34地號、2041-2地號之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10.
2035-16地號、2035-34地號、2035-48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2041-2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細部計畫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以徵收方式取得)。2035-16地號、20 35-34地號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102年第00080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