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 承買權之順序為: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3.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 、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5.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